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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及一
面開放或上方有其他用途樓層之室內加油站等,係室內建築,為能於火災初期即
偵知火災發生,並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八條之規範,明定應設置火警
自動警報設備之檢討標準,爰訂定第一項。
三、考量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
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如室外煙熱無法蓄積場所,應能藉助人員移報火災訊號
,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八條之規範,明定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
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爰訂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