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所在建築物,其二樓以上供其他用途使用者,應設置標示設備。
一、本條新增。 二、加油站之建築物,其二樓以上考量人員避難需求,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 十八條之二之規範,明定設置標示設備,爰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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