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08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二、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三、氣槽車之卸收區。
四、加氣站之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幫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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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為以冷卻或降溫設備,確保可燃性液化石油氣場所、儲槽之安全,參酌日本液化
    石油氣保安規則第六條之三十五、確保液化石油氣安全與交易正當化相關法律施
    行規則第五十三條之四及國內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
    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第三之二點規定,明定設置防護設
    備之場所,爰訂定之。
三、但設置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水噴霧設備者,得免設防護
    設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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