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 構,集中供水。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救火必須迅速,並需大量用水,爰明定消防指揮人員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 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以應急需,而利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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