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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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個別認可之判定,由試驗人員於實施試驗當日判定之。但當日無
        法完成試驗者,不在此限。
        試驗批次之合格判定,依產品試驗發現之缺點等級與樣品個數判
        定:
     (一) 不良品數目在 Ac  (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目上限) 以下時,判
          定合格。
     (二) 不良品數目在 Ac 與 Re  (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目下限) 之
          間,判定合格。
     (三) 不良品在 Re 以上時,為初次試驗者,得於下次補正試驗;其
          為補正試驗者,則為不合格。
        前項各款之試驗結果,發現不良品有致命缺點者,其不良品數雖
        在 Ac 以下,仍視為不合格。
        試驗合格之樣品批次中,發現有缺點之樣品,能以預備品替換或
        可調整、修理者,仍視為良品;預備品不足或無法調整、修理者
        ,其有缺點之試樣均視為不良品。
        試驗設備發生異常情況或試驗過程設備故障,無法預見試驗能否
        在預定時間內完成時,試驗應即停止,其為初次試驗者,得補正
        試驗;其為補正試驗者,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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