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申請支援 A1 類火災案件、火災原因複雜、顯有糾紛或多戶延燒之火災案件 ,可依「內政部消防署支援各級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規定」 之程序,於發生日起三日內申請上級機關或相關單位協助勘察或鑑 定。
一、項次調整。 二、配合本署災害搶救組於 106 年 1 月 1 日執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 規定修改,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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