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公開,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 法律規定。
考量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可能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九款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爰明定個人資料檔案之公開, 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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