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辦理之大型 群聚活動,不須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報備及申請許可。但應依本 要點相關規定,由主辦機關(構)、學校負責活動安全,並會同 相關機關執行相關安全事項。 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之上級機關,應會同相關機 關訂定督導考核之機制,確保活動之安全。
明定政府機關(構)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時,免辦理報備或申請許可,應由主辦者依本 要點辦理並負所有安全責任。另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之上級機關, 應負有監督之責任。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