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依第十八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實施型式符合認定試驗者,認定機 構及申請人於完成試驗後,應就試驗紀錄及認定標示領用之記載 事項,確認簽章。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型式符合認定試驗紀錄確認及認定標示領用 之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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