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5/28
一、參考 CNS15542 之第 8.3 節、第 8.4 節及 ISO11119-3 之第 8.3 節、第 8
.4 節規定,第一項定明取得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者,申請人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申請變更設計,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應申請人之請,依表十
一簡化試驗項目。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型式認可變更設計者,如有所列情形(如內膽或複合容器成品其
性能變更達到可以量測之改變),應視為新設計,須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三、申請變更設計取得型式認可書者,因其容器尺寸、試驗壓力、材質等均已變更,
與原型式認可之複合容器已有不同,為避免變化幅度過大,故參考 CNS15542 之
第 8.4.2 節及 ISO11119-3 之第 8.4.2 節規定,定明不得再次申請型式認可
變更設計。
四、複合容器結構分為內膽及外部包覆纖維,其外部包覆纖維主要功能為保護內膽,
故於第八款定明使用與原型式認可容器不同之包覆纖維,其物理特性、拉伸強度
等性能應與原型式認可容器包覆纖維具有等效性,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申請變
更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