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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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
        第三點第一項規定文件及登錄證書正本,向本署申請延展,每次
        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前項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四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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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一、第一項明定專業機構申請延展之時間及應檢具之文件。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延展之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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