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機構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提
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02
為健全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明定主管機關得抽查其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
命其報告、提出資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