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施予安全技術人員訓 練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 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 三、委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機構辦理招生及訓練。 四、由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授課。
專業機構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通知改善而不從,或有其他較重大違規事由時,宜由 中央主管機關介入管制,停止其於一定期間施予安全技術人員訓練,爰定明中央主管 機關應停止專業機構施予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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