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1 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
安檢查員訓練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
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
三、委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機構辦理招生及訓練。
四、由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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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5
專業機構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通知改善不從,或有其他較重大之違規事由時,宜由
中央主管機關介入管制,停止其於一定期間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爰定
明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專業機構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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