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1/29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供消防人員進行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救災,能於救災現場第
一時間瞭解存放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及其危害風險,以作為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
害搶救行動方案之規劃、熱區、暖區、冷區等管制區域之劃分、指揮管理系統之
建立及請求支援等判斷之參考,爰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
品,應於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有即時更新標示板內容以確保資
訊正確之義務;第二項則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及危害風險標示板有關之事項,
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至第一項所定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範圍同修正條文第
二十一條之一說明二,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