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13 條
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泡沫放出口,依下表之規定設置,且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
    可能造成損害之儲槽側板外圍上。
    ┌──────────────┬─────────────┐
    │        建築構造及泡沫放出口│泡沫放出口應設數量        │
    │        種類                ├─────┬───┬───┤
    │                            │固定頂儲槽│內浮頂│外浮頂│
    │                            │          │儲槽  │儲槽  │
    │                            ├──┬──┼───┼───┤
    │儲槽直徑                    │Ⅰ或│Ⅲ或│Ⅱ型  │特殊型│
    │                            │Ⅱ型│Ⅳ型│      │      │
    ├──────────────┼──┼──┼───┼───┤
    │未達十三公尺                │    │    │二    │二    │
    ├──────────────┤    │    ├───┼───┤
    │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十九公尺    │一  │一  │三    │三    │
    ├──────────────┤    │    ├───┼───┤
    │十九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四公尺  │    │    │四    │四    │
    ├──────────────┼──┼──┼───┼───┤
    │二十四公尺以上未達三十五公尺│二  │二  │五    │五    │
    ├──────────────┼──┼──┼───┼───┤
    │三十五公尺以上未達四十二公尺│三  │三  │六    │六    │
    ├──────────────┼──┼──┼───┼───┤
    │四十二公尺以上未達四十六公尺│四  │四  │七    │七    │
    ├──────────────┼──┼──┼───┼───┤
    │四十六公尺以上未達五十三公尺│五  │六  │七    │七    │
    ├──────────────┼──┼──┼───┼───┤
    │五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六十公尺  │六  │八  │八    │八    │
    ├──────────────┼──┼──┼───┼───┤
    │六十公尺以上未達六十七公尺  │八  │十  │      │九    │
    ├──────────────┼──┼──┤      ├───┤
    │六十七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三公尺│九  │十二│      │十    │
    ├──────────────┼──┼──┤      ├───┤
    │七十三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九公尺│十一│十四│      │十一  │
    ├──────────────┼──┼──┤      ├───┤
    │七十九公尺以上未達八十五公尺│十三│十六│      │十二  │
    ├──────────────┼──┼──┤      ├───┤
    │八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公尺  │十四│十八│      │十二  │
    ├──────────────┼──┼──┤      ├───┤
    │九十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五公尺  │十六│二十│      │十三  │
    ├──────────────┼──┼──┤      ├───┤
    │九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九公尺│十七│二十│      │十三  │
    │                            │    │二  │      │      │
    ├──────────────┼──┼──┤      ├───┤
    │九十九公尺以上              │十九│二十│      │十四  │
    │                            │    │四  │      │      │
    ├──────────────┴──┴──┴───┴───┤
    │註:                                                    │
    │一、各型泡沫放出口定義如左:                            │
    │(一)Ⅰ型泡沬放出口:指由固定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
    │      。該泡沫放出口設於儲槽側板上方,具有泡沫導管或滑道│
    │      等附屬裝置,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動液面,而使泡沫│
    │      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公共危險│
    │      物品逆流之構造。                                  │
    │(二)Ⅱ型泡沫放出口:指由固定頂或儲槽之上部注入泡沫之放│
    │      出口。在泡沫放出口上附設泡沫反射板可以使放出之泡沫│
    │      能沿著儲槽之側板內面流下,又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
    │      動液面,可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槽內│
    │      公共危險物品逆流之構造。                          │
    │(三)特殊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外浮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
    │      口,於該泡沫放出口附設有泡沫反射板,可以將泡沫注入│
    │      於儲槽側板與泡沫隔板所形成之環狀部分。該泡沫隔板係│
    │      指在浮頂之上方設有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儲槽│
    │      內側在零點三公尺以上鋼製隔板,具可以阻止放出之泡沫│
    │      外流,且視該儲槽設置地區預期之最大降雨量,設有可充│
    │      分排水之排水口之構造者為限。                      │
    │(四)Ⅲ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
    │      口,該泡沫放出口由泡沫輸送管(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之│
    │      公共危險物品由該配管逆流之構造或機械),將發泡器或│
    │      泡沫發生機所發生之泡沫予以輸送注入儲槽內,並由泡沫│
    │      放出口放出泡沫。                                  │
    │(五)Ⅳ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
    │      口,將泡沫輸送管末端與平時設在儲槽液面下底部之存放│
    │      筒(包括具有在送入泡沫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蓋者。)所│
    │      存放之特殊軟管等相連接,於送入泡沫時可使特殊軟管等│
    │      伸直,使特殊軟管等之前端到達液面而放出泡沫。      │
    │二、特殊型泡沫放出口使用安裝在浮頂上方者,得免附設泡沫反│
    │    射板。                                              │
    │三、本表之Ⅲ型泡沫放出口,限於處理或儲存在攝氏二十度時一│
    │    百公克中水中溶解量未達一公克之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稱│
    │    「不溶性物質」)及儲存溫度在攝氏五十度以下或動粘度在│
    │    100cst  以下之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使用。                │
    │四、內浮頂儲槽浮頂採用鋼製雙層甲板(Double deck) 或鋼製│
    │    浮筒式(Pantoon) 甲板,其泡沫系統之泡沫放出口種類及│
    │    數量,得比照外浮頂儲槽設置。                        │
    └────────────────────────────┘
二、儲槽儲存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依前款所設之泡沫放出口
    ,並就下表所列公共危險物品及泡沫放出口種類,以泡沫水溶液量乘
    以該儲槽液面積所得之量,能有效放射,且在同表所規定之放出率以
    上。
    ┌───┬────┬────┬────┬────┬────┐
    │泡沫放│Ⅰ型    │Ⅱ型    │特殊型  │Ⅲ型    │Ⅳ型    │
    │出口種├──┬─┼──┬─┼──┬─┼──┬─┼──┬─┤
    │類    │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
    │儲存公│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
    │共危險│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
    │物品種│    │  │    │  │    │  │    │  │    │  │
    │類    │    │  │    │  │    │  │    │  │    │  │
    ├───┼──┼─┼──┼─┼──┼─┼──┼─┼──┼─┤
    │閃火點│120 │4 │220 │4 │240 │8 │220 │4 │220 │4 │
    │未達21│    │  │    │  │    │  │    │  │    │  │
    │℃之第│    │  │    │  │    │  │    │  │    │  │
    │四類公│    │  │    │  │    │  │    │  │    │  │
    │共危險│    │  │    │  │    │  │    │  │    │  │
    │物品  │    │  │    │  │    │  │    │  │    │  │
    ├───┼──┼─┼──┼─┼──┼─┼──┼─┼──┼─┤
    │閃火點│80  │4 │120 │4 │160 │8 │120 │4 │120 │4 │
    │在21℃│    │  │    │  │    │  │    │  │    │  │
    │以上未│    │  │    │  │    │  │    │  │    │  │
    │達70℃│    │  │    │  │    │  │    │  │    │  │
    │之第四│    │  │    │  │    │  │    │  │    │  │
    │類公共│    │  │    │  │    │  │    │  │    │  │
    │危險物│    │  │    │  │    │  │    │  │    │  │
    │品    │    │  │    │  │    │  │    │  │    │  │
    ├───┼──┼─┼──┼─┼──┼─┼──┼─┼──┼─┤
    │閃火點│60  │4 │100 │4 │120 │8 │100 │4 │100 │4 │
    │在70℃│    │  │    │  │    │  │    │  │    │  │
    │以上之│    │  │    │  │    │  │    │  │    │  │
    │第四類│    │  │    │  │    │  │    │  │    │  │
    │公共危│    │  │    │  │    │  │    │  │    │  │
    │險物品│    │  │    │  │    │  │    │  │    │  │
    ├───┴──┴─┴──┴─┴──┴─┴──┴─┴──┴─┤
    │註: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 ,放出率單位ι/min㎡。        │
    └────────────────────────────┘
三、儲槽儲存非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應使用耐酒精型泡沫,
    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量及放出率,依下表規定:
    ┌─────┬─────┬─────┬────┬─────┐
    │Ⅰ      型│Ⅱ      型│特  殊  型│Ⅲ    型│Ⅳ     型 │
    ├───┬─┼───┬─┼───┬─┼──┬─┼───┬─┤
    │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放│泡沫水│放│
    │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水溶│出│溶液量│出│
    │      │率│      │率│      │率│液量│率│      │率│
    ├───┼─┼───┼─┼───┼─┼──┼─┼───┼─┤
    │一六○│八│二四○│八│─    │─│─  │─│二四○│八│
    ├───┴─┴───┴─┴───┴─┴──┴─┴───┴─┤
    │註:一、使用耐酒精型泡沫能有效滅火時,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
    │        水溶液量及放出率,得依廠商提示值核計。          │
    │    二、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 ,放出率單位ι/min㎡。    │
    └────────────────────────────┘
四、前款並依下表公共危險物品種類乘以所規定的係數值。但未表列之物
    質,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方法求其係數。
    ┌─────────────────────────┬──┐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種類                            │    │
    ├──┬──────────────────────┤係數│
    │類別│詳            細            分            類│    │
    ├──┼──────────────────────┼──┤
    │醇類│甲醇、3-甲基-2-丁醇 、乙醇、烯丙醇、1-戊醇、│1.0 │
    │    │2-戊醇、第三戊醇(2-甲基-2-丁醇) 、異戊醇、│    │
    │    │1-己醇、環己醇、糠醇、苯甲醇、丙二醇、乙二醇│    │
    │    │(甘醇)、二甘醇、二丙二醇、甘油            │    │
    │    ├──────────────────────┼──┤
    │    │2-丙醇、1-丙醇、異丁醇、1-丁醇、2-丁醇      │1.25│
    │    ├──────────────────────┼──┤
    │    │第三丁醇                                    │2.0 │
    ├──┼──────────────────────┼──┤
    │醚類│異丙醚、乙二醇乙醚(2-羥基乙醚)、乙二醇甲醚│1.25│
    │    │、二甘醇乙醚、二甲醇甲醚                    │    │
    │    ├──────────────────────┼──┤
    │    │1,4二氧雜環己烷                             │1.5 │
    │    ├──────────────────────┼──┤
    │    │乙醚、乙縮醛(1,1-雙乙氧基乙烷)、乙基丙基醚│2.0 │
    │    │、四氫喃、異丁基乙烯醚、乙基丁基醚        │    │
    ├──┼──────────────────────┼──┤
    │酯類│乙酸乙脂、甲酸乙酯、甲酸甲酯、乙酸甲酯、乙酸│1.0 │
    │    │乙烯酯、甲酸丙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異│    │
    │    │丁烯酸甲酯、異丁烯酸乙酯、乙酸丙酯、甲酸丁酯│    │
    │    │、乙酸-2-乙氧基乙酯 、乙酸-2-甲氧基乙酯     │    │
    ├──┼──────────────────────┼──┤
    │酮類│丙酮、丁酮、甲基異丁基酮、2,4-戊雙酮、環己酮│1.0 │
    ├──┼──────────────────────┼──┤
    │醛類│丙烯醛、丁烯醛(巴豆醛)、三聚乙醛          │1.25│
    │    ├──────────────────────┼──┤
    │    │乙醛                                        │2.0 │
    ├──┼──────────────────────┼──┤
    │胺類│乙二胺、環己胺、苯胺、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1.0 │
    │    │醇胺                                        │    │
    │    ├──────────────────────┼──┤
    │    │乙胺、丙胺、烯丙胺、二乙胺、丁胺、異丁胺、三│1.25│
    │    │乙胺、戊胺、第三丁胺                        │    │
    │    ├──────────────────────┼──┤
    │    │異丙胺                                      │2.0 │
    ├──┼──────────────────────┼──┤
    │類│丙烯、乙、丁                          │1.25│
    ├──┼──────────────────────┼──┤
    │有機│醋酸、醋酸酐、丙烯酸、丙酸、甲酸            │1.25│
    │酸  │                                            │    │
    ├──┼──────────────────────┼──┤
    │其他│氧化丙烯                                    │2.0 │
    │非不│                                            │    │
    │溶性│                                            │    │
    │者  │                                            │    │
    └──┴──────────────────────┴──┘
前項第二款之儲槽如設置特殊型泡沫放出口,其儲槽液面積為浮頂式儲槽
環狀部分之表面積。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05/15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油槽」名詞配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
    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場所名稱,修正為「儲槽」。
二、第一項第一款之表格及第二款,有關「非水溶性」一詞之定義,為攝氏二十度時
    一百公克中水中溶解量未達一公克之公共危險物品;另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之「非水溶性」,係指同體積之水
    與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充分混合後,靜置達穩定狀態時有分層現象者稱之。兩者
    之名詞與定義均有不同,為避免產生混淆,將現行有關「非水溶性」之文字,均
    修正為「不溶性」;第三款之「水溶性」等文字修正為「非不溶性」。其餘文字
    酌作修正。
三、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有關滅火設備及警報設備相關規則修正部分運用省令規定
    」第七條之規定,將第四款表格之酯類等係數修正為「1.0 」等。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油槽泡沫滅火設備之性能,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
    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第四點及參酌日
    本危險物政令規則之規範,明定油槽固定式泡沬滅火設備之相關規定,並將泡沫
    放出口分為Ⅰ型、Ⅱ型、Ⅲ型、Ⅳ型及特殊型等五種,及檢討設置個數、泡沫水
    溶液量、放出率及計算所加乘之係數。
三、第四款但書規定附表未列出之物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方法求其係數
    ,係因危險物品種類龐雜,法規無法一一列舉,特以但書規定,以為因應,俾符
    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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