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05/15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油槽」名詞配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
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場所名稱,修正為「儲槽」。
二、第一項第一款之表格及第二款,有關「非水溶性」一詞之定義,為攝氏二十度時
一百公克中水中溶解量未達一公克之公共危險物品;另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之「非水溶性」,係指同體積之水
與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充分混合後,靜置達穩定狀態時有分層現象者稱之。兩者
之名詞與定義均有不同,為避免產生混淆,將現行有關「非水溶性」之文字,均
修正為「不溶性」;第三款之「水溶性」等文字修正為「非不溶性」。其餘文字
酌作修正。
三、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有關滅火設備及警報設備相關規則修正部分運用省令規定
」第七條之規定,將第四款表格之酯類等係數修正為「1.0 」等。
-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油槽泡沫滅火設備之性能,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
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第四點及參酌日
本危險物政令規則之規範,明定油槽固定式泡沬滅火設備之相關規定,並將泡沫
放出口分為Ⅰ型、Ⅱ型、Ⅲ型、Ⅳ型及特殊型等五種,及檢討設置個數、泡沫水
溶液量、放出率及計算所加乘之係數。
三、第四款但書規定附表未列出之物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方法求其係數
,係因危險物品種類龐雜,法規無法一一列舉,特以但書規定,以為因應,俾符
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