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槽除依前條設置固定式泡沫放出口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補助泡沫消防 栓及連結送液口: 一、補助泡沫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在儲槽防液堤外圍,距離槽壁十五公尺以上,便於消防救災處, 且至任一泡沫消防栓之步行距離在七十五公尺以下,泡沫瞄子放射 量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 或 0.35 Mpa 以上。但全部泡沫消防栓數量超過三支時,以同時使 用三支計算之。 (二)補助泡沫消防栓之附設水帶箱之設置,準用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 。 二、連結送液口所需數量,依下列公式計算: N=Aq/C N :連結送液口應設數量 A :儲槽最大水平斷面積。但浮頂儲槽得以環狀面積核算(㎡)。 q :固定式泡沫放出口每平方公尺放射量(ι/min ㎡) C :每一個連結送液口之標準送液量(800ι/min)
一、本文、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油槽」之文字修正為「儲槽」,理由同前條說明 一。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準用第四十條之款次,理由同第二百十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 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規定,明定檢討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設置 之數量、性能計算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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