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 火困難場所者,且設於岸壁、碼頭或其他類似之地區,並連接輸送設備者 ,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 一、室外儲槽之幫浦設備等設於岸壁、碼頭或其他類似之地區時,泡沫射 水槍應能防護該場所位於海面上前端之水平距離十五公尺以內之海面 ,而距離注入口及其附屬之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各部分之水平距離 在三十公尺以內,其設置個數在二具以上。 二、泡沫射水槍為固定式,並設於無礙滅火活動及可啟動、操作之位置。 三、泡沫射水槍同時放射時,射水槍泡沫放射量為每分鐘一千九百公升以 上,且其有效水平放射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 困難場所,設於岸壁、碼頭或其他類似之地點,並連接輸送設備者,為確保運送 或輸送之安全,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有關滅 火設備及警報設備運用指針第七之規定,明定設置泡沫滅火槍滅火設備之規範。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