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17 條
採泡沫噴頭方式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護對象在其有效防護範圍內。
二、防護對象之表面積 (為建築物時,為樓地板面積) ,每九平方公尺設
    置一個泡沫噴頭。
三、每一放射區域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其防護對象之表面積未滿一百平
    方公尺時,依其實際表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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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有關滅火設備及警報設備運用指針第七之規定,明定泡
    沫噴頭設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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