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22 條
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
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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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4/08/11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74/11/29
火災發生對實施救災有妨礙、危險之電源、瓦斯,各該事業機構應即時配合截斷,以
利救災。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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