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 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火災發生對實施救災有妨礙、危險之電源、瓦斯,各該事業機構應即時配合截斷,以 利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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