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歸檔機密文書調閱、保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經歸檔後之機密文書需調閱者,「絕對機密」、「極機密」文
書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
准;「機密」、「密」文書應經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調
閱其他單位之機密文書,並需原承辦單位同意。
(二) 國家機密檔案、一般公務機密檔案、一般檔案應分別保管。
(三) 機密檔案應保存於具有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保管場所應限制
人員、物品進出或裝置警報、監視系統。
(四) 機密檔案如以資訊系統儲存,該系統需實體隔離不得與外界連
線,國家機密資料並需以政府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技術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