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二、撤除封鎖 (一)與相關單位協商後,對關係人簡單說明調查過程之範圍及內容; 起火原因至為明確者,應將發火源、著火物、擴大延燒之可燃物 等,請關係人確認暸解。 (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除封鎖。 (三)告知關係人得申請火災證明及製作訪談筆錄日期、時間、地點。 (四)清點人員、裝備及帶走證物。 (五)現場無再勘察之必要時,於撤除封鎖前,應先開具「火災現場勘 察完畢通知書」(如附件八)。
一、項次調整。 二、文字酌作修正,附件編號項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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