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外,登錄機構及申請人於個別認可完成試驗後, 應就試驗紀錄及認可標示領用之記載事項,確認簽章。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為明定個別認可試驗紀錄確認及認可標示領用之配合事項,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 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二十二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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