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7/28
條次變更。
- 101/06/21
一、參考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第八條規定,第一項明定經廢止
或撤銷登錄資格之機構應繳回證書。另登錄機構受部分或全部廢止、撤銷其登錄
資格處分,將導致取得認可之業者無法再辦理相關認可業務管理,有影響消防器
材設備認可檢驗品質及形象之虞,爰明定該機構無條件依限將全部認可業務移交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登錄機構接續辦理所遺之認可業務,以維護申請人權益
。
二、參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第二項明定經廢止
或撤銷登錄之機構,重新申請登錄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