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2
二十二、清除呼吸道異物(適用小於 1  歲)
    (一)有反應(拍背壓胸法):
          1.施救者抱著嬰兒坐在椅子或床沿邊,一手支持嬰兒的下顎、
            頸部與前胸,手臂放在大腿上,頭比軀幹低,面朝下。
          2.用另一手掌根在兩肩胛骨中間用力擊打 5  下。
          3.雙手保護頭頸部,以兩前臂將嬰兒夾在中間,一邊固定並保
            護嬰兒的頭頸部,一邊將嬰兒翻轉成面朝上姿勢。
          4.以單手兩指法給予胸部按壓 5  下。
          5.隨時留意是否有異物吐出跡象,重複 1  至 5  步驟直到嬰
            兒無反應或異物被排除為止。
    (二)若異物無法排除且嬰兒無反應時(已虛脫之嬰兒依基本生命急
          救術之流程操作至下列步驟若有相同狀況時,即應懷疑為異物
          哽塞而給予相同之處置):
          1.當嬰兒無反應後,應打開嬰兒的呼吸道,同時間若發現嬰兒
            嘴內有可見的固體異物時,應先實施手指清除。
          2.若已被清除後或無可見的固體異物時,給予吹氣 1  次。
          3.若氣吹不進去或胸部沒有升起時,則再次暢通呼吸道並再給
            1 次吹氣。
          4.以單手兩指法給予胸部按壓30次(按壓速率每分鐘 100  至
            120 次),同時要目視是否有異物吐出或阻塞解除的現象。
          5.重複步驟 1  至 4,直到阻塞解除或已執行 2  分鐘後立即
            送醫。
    (三)操作當中發現異物被吐出或阻塞解除的現象時,除非目視嬰兒
          已顯現出適當的呼吸外,應繼續基本生命急救術之流程給予 2
          次的吹氣,然後檢查脈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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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統一嬰兒用詞,將下巴修正為下顎及文字調整,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第五目、
    第二款第一目、第五目及第三款。
二、補列按壓胸部之速率為每分鐘 100  至 120  次,爰修正第二款第四目。
三、修正第二款第五目,刪除「約」字,理由同第二十一點說明二。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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