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22 條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自組織完成之
日起算六個月內,加入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
聯合會,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不得拒
絕。
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
料,轉送至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登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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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一、參考建築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規範新設立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
    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加入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
    國聯合會之期限。
二、為利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確實掌握所屬公會
    之會員人數並統一登錄,以利管理,參考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第二項規
    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
    轉送至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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