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24
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本文修正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準用規定。
(二)第一款表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一。另因惰性氣體滅火藥劑 IG-01 對於本編防
護對象之滅火效果尚無明確論據供參考,爰本編惰性氣體滅火設備僅準用第八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IG-100、IG-55 及 IG-541 藥劑。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配合新增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修正文字並於
表增訂其滅火藥劑係數。另針對未表列之公共危險物品及滅火藥劑係數,係採認
經第三公證機構認可之產品設計手冊所載係數,爰酌作文字修正。
- 97/05/15
一、考量局部放射方式之藥劑量之計算仍應乘以附表所列之滅火藥劑係數,爰將第三
款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部分文字修正。
二、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有關滅火設備及警報設備相關規則修正部分運用省令規定
」之規定,修正第二項表格有關計算所需滅火藥劑量所規定係數及對應公共危險
物品名稱。
-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除全區域放射之滅火藥劑量計算另有規定外,餘準用第八
十二條至九十七條之規定設置。
三、有關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域放射之滅火藥劑量計算係參酌日本危險物之滅火設
備及警報設備危險物規制規則有關滅火設備及警報設備運用指針第八之規定。
四、自動關閉裝置係指具有一小時或半小時防火時效以上之防火門或使用不燃材料建
造之門,在二氧化碳滅火劑放射前能使開口部自動閉鎖之裝置。
五、第三款但書規定附表未列出之公共危險物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方法
求其係數,係因危險物品種類龐雜,法規無法一一列舉,特以但書規定,以為因
應,俾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