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2-1 條
鹵化烴滅火設備準用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 HFC-23 、HFC-227ea 藥劑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九十七條之二至第九十七條之十規定。但於防護區
域內係為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前條第三項表列滅火藥劑之係數
乘以第九十七條之三所算出之量。前條第三項未表列之公共危險物品或係
數,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計係數值核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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