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24
乾粉滅火設備用於防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時,不論全區放射方式或局部放射方式,均
應追加安全係數,爰修正相關文字,俾資明確;另因新增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
二百二十二條之一,爰配合修正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及刪除誤植之標
點符號。
- 110/06/25
配合本標準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時,業將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款移列為同條
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乾粉滅火設備除全區域放射之滅火藥劑量計算另有規定外,餘準用第九十八條至
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設置。
三、乾粉滅火設備全區域放射之滅火藥劑量計算係參酌日本危險物危險物規制規則有
關滅火設備及警報設備運用指針第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