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23
二十三、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
        防焰標示應有專人管理,每月之使用狀況紀錄(格式如附件十六
        、附件十七)至少保存十年,並於每月十日前至專業機構網站登
        錄,以供本部或各級消防機關查核。
        前項防焰標示之管理、使用情形及防焰相關書表,本部得自行或
        委由各級消防機關實施查核或調閱。
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一、點次變更及附件編號調整。
二、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
三、為利各級消防機關查核及管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流通及防焰標示使用情形,將
    原列選項之「至網站登錄每月防焰物品或材料進出貨管理說明書及防焰標示領用
    及使用紀錄表」,修正為強制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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