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3/11
一、為配合消防機關實務運作,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另建築物死亡火災(
不包含自殺)後續依消防機關火災報告製作規定辦理」之文字。
二、因應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應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修正為前
五案,第二款爰配合修正。
- 112/01/05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十五點說明一。
二、增列第二款新進人員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前十案由資深火調人員陪同現場勘
察之規定。
- 106/01/18
一、項次調整。
二、增列火災原因紀錄之資料製作。
三、增列有人員死亡之火災案應於完成原因調查鑑定書後 7 日內(含假日)正式函
發「火災死亡案件通報表」予消防署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