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7/07
一、查本部消防署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函知複合容器製造進口業者,於複合容
器個別認可合格後,每批應至少抽取容器十只,於安裝容器閥狀態下執行氣密試
驗,試驗合格後始得核發合格標示。為達行政明確性原則,爰現行第一項第二款
試驗方式等內容改列為第一目,並增訂第二目如使用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應施檢驗商品品目之容器閥者,則每批抽取容器十只進行氣密試驗。
二、另增訂第二項第三款,未通過氣密試驗者,得申請補正之規定。
- 109/05/28
一、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七點規定,定明個別認可批次、抽樣數
量、試驗判定方式及補正試驗規定。
二、第一款定明複合容器每批為九百只,不足九百只者,以九百只計。
三、參考第十九條型式認可試驗方法及第二十條之判定方式,於第二款定明個別認可
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程序。
四、第三款定明抽樣試驗中得補正之試驗項目及其補正之試驗方式。
五、至經審查不合格個別認可者,業於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定明該
等不合格容器應辦理銷毀或報運出口之程序,故不另重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