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23 條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於公會會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
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明定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於公會會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翌日起
一定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