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之 專業機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第三條規定文件,經中 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核准登錄,始得繼續施予訓練。但本辦法施行之 日起六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訓練,不在此限。
定明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保安監督人專業機構認可及講習訓練要點」 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認可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 查員訓練之專業機構,給予六個月提出申請之過渡期,經取得登錄證書者,始得繼續 施予訓練。但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訓練,原則上仍同意其辦理 ;倘逾期申請,則喪失原本取得之專業機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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