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31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射水
設備,依下列規定:
一、室外消防栓應設置於屋外,且具備消防水帶箱。
二、室外消防栓箱內配置瞄子、開關把手及口徑六十三毫米、長度二十公
    尺消防水帶二條。
三、全部射水設備同時使用時,各射水設備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
    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
    全部射水設備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四、射水設備之水源容量,在二具射水設備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7/05/15
一、查室外消防栓以外之射水設備之放水壓力及放水量等尚無相關規定,爰將本文之
    「室外消防栓」修正為「射水設備」。
二、本文增列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理由同第二百二十八條說明。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 CNS  一二八五四液化石油氣工廠第 7.4  節之規定,明定室外消防栓之相
    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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