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水設備設置之位置及數量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個數在二支以上,且設於距防護對象外圍四十公尺以內,能自任 何方向對儲槽放射之位置。 二、依儲槽之表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射水設備。但 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但書規定設置隔熱措施者,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設置一具。
一、本條係規範射水設備之設置位置及設置數量,爰於本文增列相關文字。 二、第二款之「設有隔熱措施之儲槽,」等文字係屬贅語,爰予以刪除;至「含未滿 」,係指儲槽之表面積每五十(或一百)平方公尺應設置一具射水設備,表面積 剩餘未滿五十(或一百)平方公尺部分,亦應設置一具。例如儲槽表面積為一百 二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三具射水設備。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 CNS 一二八五四液化石油氣工廠第 7.6 節之規定明定射水設備設置之規 定。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