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6/25
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一百二十七條說明。
- 102/05/01
一、刪除第三款第二目、第四款第二目符合認可基準規定之文字,理由同第一百八十
九條。
二、修正第三款第二目「耐燃電線」文字為「耐燃電纜」、第四款第二目「耐熱電線
」為「耐熱電線電纜」,俾符實際。
- 101/01/10
一、修正第三款第一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二、修正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款第三目,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 95/12/15
有關耐燃電線及耐熱電線之認可業務,內政部業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
,分別訂頒耐燃電纜認可基準及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並公告該等電線為應實施認
可品目,爰修正第三款第二目及第四款第二目。
- 93/04/06
一、條次調整。
二、修正本文、第三款、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三、修正第三款第二目、第四款第二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緊急電源能確實供應,使消防安全設備不因斷電,而影響其性能,特參酌日
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二條規定,針對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規定如何耐燃保護或
耐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