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37 條
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依下列規定:
一、緊急電源使用符合 CNS、一○二○四規定之發電機設備、一○二○五
    規定之蓄電池設備或具有相同效果之設備,其容量之計算,由中央消
    防機關另定之。
二、緊急電源裝置切換開關,於常用電源切斷時自動切換供應電源至緊急
    用電器具,並於常用電源恢復時,自動恢復由常用電源供應。
三、發電機裝設適當開關或連鎖機件,以防止向正常供電線路逆向電力。
四、裝設發電機及蓄電池之處所為防火構造。但設於屋外時,設有不受積
    水及雨水侵襲之防水措施者,不在此限。
五、蓄電池設備充電電源之配線設專用回路,其開關上應有明顯之標示。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條次調整。
二、修正第一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三、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
四、基於設於屋外之發電機及蓄電池裝置,與建築物已有外牆隔絕或具一定距離,受
    建築物火災波及機率低,故只要能防雨水、積水之鐵絲網或故展圍籬等加蓋頂棚
    之方式即可,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但書。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業於前條規定,爰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屬於國家標准範圍,因本條第一款業明定應使用符合國家
    標準總號一○二○四之發電機設備及一○二○五之蓄電池設備,已無規定必要,
    爰刪除。
四、原條文第四款之「倒逆電流」修正為「逆向電力」。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