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4/06
一、條次調整。
二、修正第一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三、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
四、基於設於屋外之發電機及蓄電池裝置,與建築物已有外牆隔絕或具一定距離,受
建築物火災波及機率低,故只要能防雨水、積水之鐵絲網或故展圍籬等加蓋頂棚
之方式即可,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但書。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業於前條規定,爰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屬於國家標准範圍,因本條第一款業明定應使用符合國家
標準總號一○二○四之發電機設備及一○二○五之蓄電池設備,已無規定必要,
爰刪除。
四、原條文第四款之「倒逆電流」修正為「逆向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