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4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
    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
    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
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五、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
    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
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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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2/05/01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考量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之消防安全需要,增列住宿型精神復健
機構之居室內亦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101/01/10
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鑑於學校教室危險度低,除上課時間外,未收容人員,並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一
    致,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88/09/01
一、第一項第二款增列「第十二目」。
二、為加強幼稚園、托兒所由甲類改為乙類時之消防安全,考量避難路徑引導,明定
    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85/03/13
一、參酌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一二六條之四規定修正。
二、增列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一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應設置
    緊急照明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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