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05/01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考量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之消防安全需要,增列住宿型精神復健
機構之居室內亦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101/01/10
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鑑於學校教室危險度低,除上課時間外,未收容人員,並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一
致,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 88/09/01
一、第一項第二款增列「第十二目」。
二、為加強幼稚園、托兒所由甲類改為乙類時之消防安全,考量避難路徑引導,明定
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85/03/13
一、參酌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一二六條之四規定修正。
二、增列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一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應設置
緊急照明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