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四、案件函送 調查鑑定完畢,應儘速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函送當地警察分局依 法處理,並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分級列管實施 規定」將火災案件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審閱。
一、項次調整。 二、配合修改,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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