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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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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稽核發現鑑定或校正結果之正確性或有效性有疑問時,應及時採
        取矯正措施;若影響火災證物鑑定結果時,應以書面通知送驗單
        位,並停止鑑定工作至確定改善為止。稽核過程、稽核發現及相
        關矯正措施均應記錄。後續追蹤查核時,查證並記錄矯正措施執
        行情形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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