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4
二十四、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
        維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
        本署政風室會同資通作業中心組成之資安與個人資料保護稽核小
        組定期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
        等相關管理事宜,依「內政部消防署系統與網路安全管理工作指
        導書」辦理。
        第一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之運作組織、稽核頻率及稽核所應
        注意之相關事項,依「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構處理民眾個人資
        料資訊系統安全檢查計畫」,辦理相關稽核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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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14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二點說明二。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本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改制
    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所屬機構,爰第三項酌
    作文字修正。
102/09/02
一、本署現行依資訊安全組織程序書由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內部稽核小組來辦理資安稽
    核有關之業務,本署政風室辦理公務機密檢查業務(含個資洩密事件),本署內
    部稽核小組之成員亦由資訊室會同政風室共同查核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有關之事項
    。
二、為避免儲有個人資料檔案之資訊系統,遭非法授權存取,本署應強化個人資料檔
    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以妥適維護資料機密性。並為明確、落實資訊系統之安
    全維護,明定應依「內政部消防署系統與網路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書」為之。
三、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無虞,本署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為明確稽核
    制度之程序與運作,依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處理民眾個人資料資訊系統安全
    檢查計畫」,辦理相關稽核作業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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