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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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型式符合認定標示規格及式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格應符合附件樣式之規定。但產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
          因,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所定樣式之認定標示外環尺寸及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
          目名稱代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認定標示應具有防偽設計,並標示認定之流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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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5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明定認定標示規格及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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