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4 條
複合容器經認可判定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發
給合格標示(如圖二十),其應載事項、規格及附加方式規定如下:
一、字型:標楷體。
二、雕刻字體:
(一)「容器規格」、「容器號碼」及「出廠液壓試驗日期」欄位:字體
      為四點五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
      射燒結雕刻。
(二)「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七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製造廠代號」欄位:字體為四點五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
      ,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四)「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六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欄位尺寸:
(一)「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器實重(含
      閥)」、「容器號碼」及「製造廠代號」欄位:為二十七點五毫米
      (長)乘以十毫米(寬)。
(二)「出廠液壓試驗日期」欄位:為五十五毫米(長)乘以九點五毫米
      (寬)。
四、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一)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二)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三)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四)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五)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一一九。
五、材質: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 貼紙、金屬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
六、附加方式:附加於容器護圈內側。
七、防偽設計: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容器附加合格標示後,應標記「此容器僅能充填液化石油氣」及「於
安裝或卸除容器閥時,應將容器閥基座夾緊固定」等標語。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一、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七點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規定,定明
    複合容器個別認可合格標示應記載事項及附加方式。
二、第一項第六款定明專業機構應將合格標示之防偽設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
    確保專業機構所製發合格標示之防偽設計符合需求。
三、第二項定明複合容器經附加合格標示,並於容器上標記相關警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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