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區及會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義務。 五、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 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會議規範。 七、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執行規範。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一、章程關係公會運作甚鉅,爰參考建築師法第三十六條及技師法第三十二條立法例 ,定明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事項,以健全公會組織。 二、為明確規範會議召集程序及規則,爰於第六款規定公會章程應載明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會議規範。 三、為加強落實公會之自律機能,爰於第七款規定章程應載明對於違反公會章程或公 會所定規定之會員,停止其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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