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隊長、專門委員及簡任秘書、視察、技正之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消防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