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25 條
副隊長、專門委員及簡任秘書、視察、技正之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消防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