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5 條
本辦法所需各項經費,在中央由本署、在直轄市、縣 (市)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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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06/01
明定本辦法所需各項經費之編列支應單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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