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予停工或停業之處分後,擅自復工或繼續營業者,應 勒令停工或立即停業,並處負責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對經予停工或停業之處分後,擅自復工或繼續營業者,明定予以刑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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