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5 條
個別認可標示規格及式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格應符合附表第一種樣式之規定。但產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
    因,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第二種或第三種樣式標示之。
二、前款所定第一種及第二種樣式之認可標示外環尺寸,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
三、認可標示應具有防偽設計,並標示認可之流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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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1
配合附表標示規格及式樣之修正,標示中不復出現品目名稱代號,爰現行第二款所列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名稱代號予以刪除,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101/06/21
一、為確保認可標示之一致性,明定個別認可標示規格及樣式。
二、另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種
    類眾多,其功能及試驗涉電氣、通信、機械、材料、理化、流體及自動控制等領
    域,至一百零一年三月已公告二十五項實施認可之消防品目;為考量各項設備之
    特性及符合經濟效益,爰參考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第一
    項第二款明定各消防產品認可標示樣式所適用之外環尺寸及種類名稱代號,由中
    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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