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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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
        安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以非自動化方式檢
        索、整理之個資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至
        本小組;如屬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
        依「內政部消防署資訊安全事件管理工作指導書」迅速通報至本
        署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上網通報至行政院國家資通
        安全會報緊急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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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2/09/02
鑑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針對重大資安事件之處置,訂有「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
變作業綱要」,本署亦依該綱要,訂有「內政部消防署資訊安全事件管理工作指導書
」,爰明定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重大內部危安事件
,或發生駭客攻擊等非法外力入侵事件,如屬非資訊面之個資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
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至本小組;如屬資訊面之個資外洩事件,依該前述指導書,應
進行緊急應變處置並迅速通報至本署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上網通報至行
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緊急應變中心。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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